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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因上陵牧业大股东宁夏上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陵集团”)涉嫌违规担保,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黄河银行”)将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及基本户中的资金划转,包括嘉兴合安壹号、宁夏谷旺投资等在内的上陵牧业134位中小股东(原告)对黄河银行发起诉讼。
此案一出引发强烈关注,并被市场称为新三板首例银行划转募集资金事件。
5月19日,该案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嘉兴合安壹号代理律师、宁夏谷旺投资代理律师、上陵牧业董秘沈致君及被上诉人黄河银行代理律师出席庭审。
庭审现场,原告补充提交了7份证据,双方就涉案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临时股东会决议书复印件是否能作为判定依据、上诉人请求黄河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能否成立等5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表示,黄河银行划转资金系单方操作,未提前告知上陵牧业以及主办券商,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并列举了8项黄河银行的反常举动予以论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结果,依法判令黄河银行向上陵牧业返还违法扣划的资金等4项上诉请求。
黄河银行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表示,黄河银行只作为托管行,没有义务对上陵牧业募资账户进行监管,只是对上陵牧业的欠款进行到期划扣,未对其募集资金侵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临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是否具备真实性
上陵牧业与黄河银行的争执要追溯到2018年10月8日。彼时,上陵牧业发布《关于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划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2018年9月26日上陵牧业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的1.95亿元以及基本户中的244.09万元被黄河银行划转,用于公司大股东上陵集团关联全资子公司的担保贷款还本付息。
而上陵牧业认为这是一起违规担保,随后上陵牧业董事长史仁说明了该担保的具体情况:上陵牧业向其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及诉讼保全共5笔,合计金额3.292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中提到,5笔担保及诉讼保全均未通过上陵牧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公告披露,除史仁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史俭外,上陵牧业所有相关人员在2018年9月30日前均不知情。
一审时,上陵牧业董秘沈致君表示,“涉案担保未经上陵牧业股东大会审议”,但黄河银行提供了3份上陵牧业临时股东决议,其中1份原件、2份复印件,以证明上陵牧业与黄河银行签署的担保事项是经过上陵牧业股东大会的。
这3份临时股东决议也成为一审法院判定案件主要事实论定的重要证据。
二审时,嘉兴合安代理律师认为:“涉案担保是史俭私自以上陵牧业的名义提供,未经决议,未公告披露,公司在募集资金被扣划前不知情。一审时黄河银行提供的3份临时股东会决议,其中2份为复印件,而复印件能否判断决议的真实性存疑。”并追问黄河银行是否能够拿出另外2份上陵牧业临时股东会决议原件。
面对嘉兴合安代理律师的质疑,被告黄河银行诉讼代理律师辩称:“另外2份临时股东会决议均有原件,且存在黄河银行内,因疫情防控等影响,代理律师需与黄河银行沟通,将于7日内向二审法院提交临时股东会决议原件。”
此外,庭审现场,嘉兴合安代理律师表示,“过往,黄河银行与上陵牧业展开的贷款业务均要求上陵牧业出具股东大会决议,银行所有的担保业务,在征信系统中均能查询到,唯独上陵牧业此次涉案担保,在征信系统中无法查到。”
质疑黄河银行监守自盗主张担保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庭审现场,案件的主要辩论焦点集中在:涉案的担保合同是否应对上陵牧业发生效力。原告主张黄河银行与上陵牧业原实控人恶意串通,背着上陵牧业股东大会签订了担保合同,严重损害了上陵牧业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嘉兴合安代理律师认为:“涉案的三个担保合同都应该做无效认定。”原因是,被设定担保的募集资金是与黄河银行、南京证券签有三方监管协议的,协议明确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专项用途外的其他任何用途,黄河银行却对自己发放的贷款用监管的募集资金设定了质押担保,这并不合法。
嘉兴合安代理律师补充称,黄河银行在保证合同里添加了一条条款“限制账户内资金最低存款数”,黄河银行随后与上陵集团签订账户资金质押协议,而且并未向南京证券告知设定质押的事实,在募集资金被划扣后,南京证券要求黄河银行提供担保协议,但黄河银行拒不提供。因此原告认为,黄河银行是成体系、有策划地对上陵牧业的募集资金进行侵权。
对此,黄河银行诉讼代理律师则辩称:“黄河银行仅作为托管行,募资管理并不是银行的责任范畴,且三方监管协议并未明确规定黄河银行对上陵牧业的募资有监管义务。”
而另一原告宁夏谷旺的代理律师补充道,“作为资金的守门人,黄河银行在明知募资用途的情况下,为自己设置质押,非主观善意。”
“就正常贷款业务而言,黄河银行无恶意放贷的主观动因。” 黄河银行诉讼代理律师称。
关于上陵牧业中小股东的此次上诉最大的股票配资公司,有律师认为,“黄河银行作为新三板公司的托管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本案中,黄河银行没有对资金监管的义务,但按照三方监管协议,银行有配合主办券商核查、查询等义务。在资金划扣行为发生时未如约告知主办券商或配合其履行核查义务,那么这个资金扣划行为应该是违法的,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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